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产生争议如何裁决?
餐饮业后厨承包的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以来,我市共受理了675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较去年增长25%,涉案金额达3116.03万元。
劳动人事争议有哪几类?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有哪些?咱们一起去了解!
——餐饮业后厨承包,后厨员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等20余人先后被某公司厨师长聘请到后厨工作,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均由该厨师长负责,公司每月将工资总额发给厨师长,由其分配给王某等人,公司概不插手。后因签订后厨食材安全承包责任制及后厨承包合同,厨师长与公司双方无法达成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关系。公司结清所有工资及厨师长个人补偿后,王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决争议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才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等人由自然人厨师长直接聘请管理,作为自然人依法不享有用人权利能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公司虽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对后厨工作以承包的方式外包给厨师长,只向王某等人提供生产资料,未进行劳动管理等。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关于对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构成要件之规定,王某等20余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拖欠工资、未买社会保险,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14年,罗某与某培训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与该校工作,薪资3600元/月,加班及补助另算。罗某称,在职期间,未购买任何保险,且多次拖欠薪资,今年累计拖欠4个月工资共计一万六千余元。因此,罗某要求学校向其增加支付经济补偿。学校则表示,罗某在仲裁举证期间内未提出申请,不同意增加经济补偿。
裁决争议
罗某要求增加经济补偿的主张是否合理。
裁决结果
学校支付罗某全额劳动报酬,罗某与学校共同负担罗某2014年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同时驳回罗某的其他仲裁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培训学校应及时足额支付罗某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二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共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待遇和事故赔偿能否同享?
杨某为某餐饮店员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杨某因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经算定杨某的工伤待遇赔偿费用为11余万元。杨某认为,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而餐饮店并未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纠纷。
餐饮店称,杨某并非因工受伤,其并非是在下班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即使系下班后发生车祸,但已得到全额交通事故赔偿,不应按工伤标准进行重复赔偿,即使要计算也应进行抵扣。
裁决争议
餐饮店是否应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金额是否应进行抵销。
裁决结果
餐饮店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两万余元,驳回杨某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对于杨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在肇事车和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情况下,应算账后进行抵销。经核算,餐饮店支付杨某2万余元工伤待遇和工伤医疗费。
—— 经常加班,离职后能否要求加班费?
2013年,刘某入职到某投资公司,任工程部土建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员工的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刘某在上班时间里,加班时间1000多个小时。2015年,公司为了裁员增效,与刘某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沟通,随即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加班费。
公司称,刘某是单位的高管,月工资9000多元,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吃住都在公司,其工作性质、特点及工作职责决定了公司无法对刘某进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考核,只能对刘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所以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刘某的其他时间工作不能算加班。
裁决争议
刘某的加班费主张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裁决结果
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刘某属于不定时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刘某提出了加班费主张和证据,但是证据上加班时间显示深夜、中午、傍晚都有。经调查,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考勤制度,明确规定员工的出勤及加班情况需劳动者签字或领导批准。刘某是公司高管,吃住在公司,打卡可随意操作,导致刘某加班证据打卡单上显示有深夜时间,且打卡记录单上无分管领导的签批和自己核对签字。因此,驳回刘某加班费的主张。
劳动争议分6大类
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劳动争议主要分为六大类。分别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来源: 实习记者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