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2009年7月,我与一家私营公司签署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1个月后,我在为公司送货时不幸因车祸受伤,不只破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8级伤残。可直到近日我恳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才晓得公司与我签署劳动合同前,就经被依法撤消了停业执照。现公司回绝赔偿。请问,公司应否负有赔偿义务?我该怎样办?
专家解答: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则,无停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注销、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停业执照或者撤销注销、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规范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家公司被依法撤消了停业执照,依然与你签署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发布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第3条规则:“一次性赔偿包括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才能审定后肯定。劳动才能审定按属地准绳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办理。劳动才能审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4条规则:“职工或童工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才能审定之行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规范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5条规则:“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规范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你在实行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公司负有一次性赔偿的义务。假如公司回绝赔偿,你能够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告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经查证属实,应责令单位限期矫正。假如双方只是对赔偿数额发作争议,你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假如对仲裁结果不服,你还能够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