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京务工的小李2005年与北京某五金工具厂签署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厂收取了小李1000元入厂风险抵押金。合同期满后,小李明白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请求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但五金厂由于短少人员,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宣称只要到一个月后才干退还,小李只好等到一个月后,请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1000元风险抵押金。
可是,该厂宣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小李应该按原合同实行义务,并不退还收取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为此,来到司法所咨询并恳求给予协助,小李想晓得能否跟五金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请求退还本人的1000元风险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合法、公平、对等自愿、协商分歧、老实信誉的准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停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议提早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请求签署劳动合同,但双方都供认劳动关系存在,并互相享有权益和义务。
依据法律规则,我们首先能够看出本案中五金工具厂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背法律规则。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假如一方当事人需求续订合同时,应当依照对等自愿,协商分歧的准绳,互相协商肯定,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白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刻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诈骗、强迫等手腕请求对方续订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是该五金厂成心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该五金厂签署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予退还更是错误的。
因而小李能够依照合同商定按期终止合同并要回本人的1000元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