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则不能用倒休冲抵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市人保局昨天发布音讯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布置加班应按规则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据悉,“两节”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类,加班费的计算办法有所不同,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
市人保局工资处相关担任人引见说,今年的中秋、国庆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中秋节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和10月3日)和“休息日”两类。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则》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布置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布置劳动者加班,应当布置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布置补休的,应依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直接取得加班费,单位不能以倒休、补休来冲抵加班费。”该担任人强调。
因而,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办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假如以本市960元的最低工资计算,两者的加班费分别为每天132.41元和88.28元。(记者姜葳)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依照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自己工资规范肯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商定的,依照集体合同商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肯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商定的,依照劳动者自己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肯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我市规则的最低工资规范。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依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匀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则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停止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根底上除以8小时停止折算。
举例阐明
某职工月工资规范为2000元,假如用人单位布置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假如用人单位布置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